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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跨越十余年的工程款纠纷,不仅让一家民营企业深陷经营困境,更折射出“执行难”这一司法痛点。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胜诉判决的“最后一公里”为何难以打通?
一、事实回溯:十年施工履约,工程款却成“镜中花”
这场纠纷的源头始于2012年的两份施工合同。2012年5月26日,万固公司与顺泽公司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承接顺泽公司开发的“汇金商业广场C、D区桩基工程”,工程于当年7月4日竣工,但是顺泽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未结算工程款,一直拖到2019年5月17日才结算,合计价款为148.8万余元。2016年3月2日,万固公司以连云港万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名义,再次与顺泽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桩基施工合同》,承建“汇金国际小区桩基工程”,工程于当年5月竣工并通过验收,结算总价682.8万余元。此外,万固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雷个人早年承包顺泽公司土建工程形成的245万元债权,已依法转让给万固公司。
“两次工程我们都严格按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后也及时完成结算,但顺泽公司的付款却始终‘打折扣’。”秦雷出示的付款明细显示,截至起诉前,顺泽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扣除已付款、保证金及经鉴定确认的50万余元停工损失后,仍欠付731万余元。多次协商无果后,万固公司于2024年11月向灌南县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中顺泽公司曾提出多项抗辩:否认与万固公司的合同关系,主张合同相对方为万达公司;不认可245万元债权转让效力,称未收到通知;认为工程款数额不实、利息过高。但第三人万达公司当庭证实,合同确实是万达公司签署,但实际施工及结算均由万固公司完成;法院查明,债权转让已通过诉讼程序有效通知债务人,结算单签字人员均为顺泽公司工作人员,各项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二、法律厘清:合同效力有别,但付款义务不容规避
灌南县法院审理后明确了本案核心法律关系,为判决结果奠定坚实基础。针对两份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认定:2012年合同虽抬头为万达公司,但落款处加盖万固公司印章且由万固公司实际施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16年合同因万固公司以万达公司资质签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不代表施工方无权主张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本案中,万固公司完成的全部桩基工程均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顺泽公司也实际接收了万固公司开具的发票并支付部分款项,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实质权利义务关系,顺泽公司以合同无效或主体不适格拒付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债权转让争议,法院指出,即便顺泽公司未收到书面通知,万固公司提起诉讼后,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秦雷当庭确认转让事实的行为,已构成有效通知,债权转让合法生效。最终,法院综合结算金额、已付款项、停工损失等事实,判令顺泽公司支付73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顺泽公司全额承担。
三、判决公正:证据链闭环,司法裁判彰显公平
